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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 7日電)台糖公司表示,保留股利給中國股東是依法辦理,如不提撥,台糖就是違法;因金額新台幣10億元確實誘人,前幾年有大陸股東要求分配股利,台糖也依法未予處理。 台糖主管表示,因民國35年台糖在中國大陸上海成立公司時,有向民間人士籌措資金,因此公司股權內含中國大陸的股東。截至今年3月底止,台糖的中國大陸地區保留股股東戶數為1643戶;總保留股數5259萬4609股,占台糖股權比例為0.93%;合計保留現金股利為新台幣10億7363萬1554元。 主管指出,有關中國大陸地區股東股權事項,為依據中華民國81年7月27日華總義字第3638號總統令公布的「在台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」規定辦理。台糖一定要依規定辦理提撥,否則就是違法。 他說,前二、三年曾有在東南亞、美國、中國大陸等原大陸民股股東要求分配股利,甚至曾透過藍綠立法委員私下了解,但台糖都以同一條例規定不予處理,並依法保留中國大陸股東股利存於專戶中。 該條例第三條規定「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,在國家統一前,均為各該在台公司之保留股;其有繼承或轉讓者,亦同。在台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繼承、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,在國家統一前,暫緩受理。」 主管表示,如果立委提案修法將台糖的中國大陸地區保留股股利充公,台糖也會予以尊重,將來也會依法辦理。10504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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