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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警局莊姓偵查佐疑與同鄉已婚許姓女子有不正常往來,數次到摩鐵共處一室,莊妻在丈夫手機裡發現小三裸照而東窗事發,許女丈夫提告並求償,莊辯稱雙方在摩鐵純聊天,沒有越軌,刑事部分獲不起訴,但民事部分,一、二審法院都不信莊的說詞,判莊應賠償許女丈夫30萬元定讞。判決表示,莊姓偵查佐與許姓女子是同鄉友人,妻子去年2月在莊的手機裡發現許女裸照,追問未果後,通知對方丈夫出面處理;許女丈夫憤而提告莊涉嫌妨害家庭,並求償100萬元。許女說,她與莊原本只以電話寒暄,後來改用臉書及LINE聯絡,莊轉任偵查佐後,因工作上壓力比較大,需要向紅粉知己傾訴,彼此便經常見面,就產生越軌行為,約到摩鐵10幾次。但莊矢口否認,他辯稱,與許女只是一般朋友關係,雙方約到摩鐵見面2次,是怕遭人誤會,2人在摩鐵只是單純聊天,檢察官偵查後也處分不起訴,他並無不法。刑事部分,檢方認定罪證不足,不起訴處分。民事部分,一審法官認為,若莊與許女為一般朋友關係,見面又僅純聊天,何必擔心遭人誤會?況孤男寡女在摩鐵共處一室,豈不更容易招致非議,由此可見莊所辯之詞,顯與常情不符,判他應賠償許女丈夫30萬元,莊不服上訴二審,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確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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